2008年11月2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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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财物并非仅指偷来抢来的财物
马祺

  看了11月10日《浙江法制报》发表的《“政府规定”违法即应“召回”》一文后,觉得标题观点很好,且有创意。因为依法行政本质上就是依法治政、治官、治权,政府主动召回违法的规定当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但细读文章内容,发现用来佐证的一个观点不太妥当,不免令人遗憾。
  该文评论的事例是昆明市政府出台打击“黑车”规章中没收“黑车”的规定。认为“黑车”之“黑”仅指其非法营运,而不是指该车为偷来抢来。因此,将“黑车”等同于“非法财物”予以没收的规定违法。
  本人无意对昆明市政府的这一规定是否违法进行评说,但对不是偷来抢来的财物就一定不能列入没收对象的说法不能苟同。根据“中国人大网”上的法律解答,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可成为没收对象的是:1.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2.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3.违禁品。如淫秽物品、毒品等。我国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等人主编的《行政处罚法全书》对此也有类似论述。更重要的是,将不是偷来抢来但用于违法活动的财物列入没收的法律法规在我国不少领域存在。如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及工具,工商没收无照经营的商品、工具,建设部门没收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的钢瓶等等。这些财物在未涉及违法活动前,可能都是当事人合法拥有的财物,但当这些财物用于非法活动时,这些财物就会被没收。可见,《行政处罚法》“没收非法财物”中的“非法财物”是泛指,并非仅指违禁品或非法所得的财物,“黑车”用于非法营运,即便该车不是偷来抢来,也同样可以列入没收对象的。(马祺)